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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3年捷克公共节假日及放假时间

了解捷克节假日安排,掌握工作时间规划

1963年捷克国家法定公共节假日概况

1963年,捷克政府颁布了国家公共节假日法令,规定了当年的法定节假日安排。据悉,1963年捷克设有9个国家法定公共节假日,分别是:元旦(1月1日)、国际妇女节(3月8日)、劳动节(5月1日)、胜利日(5月9日)、青年节(5月27日)、捷克国家成立日(7月6日)、军人节(9月28日)、十月革命纪念日(11月7日)、圣诞节(12月24日至26日)。这些节假日的设置旨在弘扬捷克革命传统,增进公众的民族认同感和节日参与热情。

1963年捷克公共节假日的休假时间安排

根据1963年捷克颁布的公共节假日法令,除了元旦、劳动节、十月革命纪念日和圣诞节分别放假1天、2天、1天、3天外,其他节假日一律放假1天。需要指出的是,对于落在周末的节假日,通常会顺延至工作日休假,以确保公众能够充分享受节假日福利。同时,法令还规定,如遇重大政治、经济或文化活动,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节假日的休假时间安排。总的来说,1963年捷克的公共节假日休假时间较为合理,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
1963年捷克公共节假日的特点及意义

1963年,捷克公共节假日的设置充分体现了该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念和成就。一方面,这些节假日紧紧围绕着捷克革命历史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事件,如国际妇女节、劳动节、十月革命纪念日等,彰显了捷克人民的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价值观;另一方面,节假日的休假时间安排较为合理,既保障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,又确保了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,体现了捷克政府对劳动者利益的高度重视。总的来说,1963年捷克公共节假日的设置及其休假时间安排,不仅丰富了捷克人民的节日生活,也为社会主义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