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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72年瑞士公共节假日及放假时间

瑞士公共节假日法规与假日时间表概述

在瑞士,公共节假日是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重要节日,工作人员在这些法定节假日通常可以享有休假权利。1972年,瑞士政府颁布了《公共节假日法》,对全国性和地区性节假日的种类、放假时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界定。本文将重点介绍1972年瑞士公共节假日的具体情况,供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时期瑞士的节假日安排。

1972年瑞士全国性公共节假日

根据《1972年公共节假日法》,在1972年,瑞士全国范围内法定的公共节假日共有8天。具体包括:1月1日新年前夕和新年,4月14日耶稣受难日,4月16日复活节周一,5月1日劳动节,5月25日升天节,6月5日圣灵降临节,8月1日国庆节,12月25日和12月26日圣诞节。这些节假日适用于全国范围,工作人员在这些日子均有权休假,企事业单位也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执行。

1972年瑞士地区性公共节假日

除了全国性公共节假日外,1972年瑞士还有一些地区性公共节假日。这些节假日通常与当地宗教、历史文化等因素有关,仅在特定地区有效。比如,在天主教占比较高的一些州,2月2日天主教奉献节就被认定为地区性公共节假日;在某些山区地区,8月15日圣母升天节也被列为当地的公共节假日。不过,这些地区性节假日的具体情况会因地区而有所不同。

1972年瑞士企事业单位的放假安排

根据《公共节假日法》的规定,在上述全国性和地区性公共节假日期间,瑞士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停工放假。单位领导需提前安排好生产及其他工作,确保在节假日期间工作人员能够休息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提供服务的,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加班补贴或调休安排。同时,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为员工增加一些带薪休假日,但这需经过员工代表或工会的同意。总之,1972年瑞士的公共节假日安排较为严格,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