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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4年卢森堡公共节假日及放假时间

充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,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

1964年卢森堡公共节假日放假时间

作为欧洲中部的一个小国,卢森堡一直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,在公共节假日放假时间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。1964年,卢森堡政府颁布了《公共节假日法》,明确规定了全年的公共节假日放假时间安排,为员工提供了充分的休息时间。根据该法律,1964年卢森堡的公共节假日包括:元旦(1月1日)、复活节星期一(4月13日)、劳动节(5月1日)、圣洁三一节(5月24日)、国庆日(6月23日)、圣母升天节(8月15日)、万圣节(11月1日)、圣尼古拉节(12月6日)和圣诞节(12月25日)。每项公共节假日,所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均实行全天放假,职工享有带薪休假权利。

除此之外,根据《劳动法》的相关规定,1964年卢森堡还设有每周末的双休日制度。周六和周日为法定休息日,所有单位不得安排工作,职工可以享有连续的休息时间。同时,对于需要在节假日或双休日期间工作的员工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加班工资的标准支付报酬,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
可以说,1964年卢森堡的公共节假日及放假时间安排,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。一方面,员工可以在各大节假日期间享有足够的休息时间,增强身心健康;另一方面,用人单位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合理安排工作时间,避免过度剥削劳动者。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,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稳定关系,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持久动力。

总的来说,1964年卢森堡的公共节假日及放假时间安排,为员工提供了充分的休息时间保障,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,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。这一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,为卢森堡后续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。